笑鳥。此圖之內容屬 bad taste,主流媒體不能用,但網上無限制,通常bad taste 的作用是令人失笑,所以芒果佬做節目極盡口臭 bad taste 之能事。據聞芒果佬聲稱對創作此圖之網友要追究,要告人誹謗,恐怕純屬靠嚇,仲話因而吾反對網絡23條之通過。講 law, 我當然有資格評論幾句。這圖上三個字,是語言的一種 abuse,是不構成誹謗的,這一點教新聞的黃某清楚,所以他自己的語言就極為 abusive,亦知道別人無法追究,情況同講粗口是言論自由一部份一樣。網絡23條就算通過,針對只是二次創作的 copy rights,這屬於拍這照片的記者而非照片中三人。不幸是香港並無保護俏像權的法例。
結論是沒有法律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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